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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應固定式電暖器之幹線,其由計算所得之負載應為所有分路上所連接之負載總和。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負載係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者,其幹線容量得小於所接之總負載,但所決定之幹線應有足夠負載容量。 二、電暖器及冷氣等二種不同負載若不致同時使用者,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 三、幹線容量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三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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