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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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處所之小型用電器具及洗衣器具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小型用電器具分路負載: (一)廚房、餐廳等由一一○伏二○安分路額定所供應之小型用電器具,其分路負載應以一五○○伏安計算。 (二)由二個以上之分路供應小型用電器具者,其幹線負載應以每一個分路不低於一五○○伏安計算。 (三)前二目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五之需量因數。 二、每一洗衣用分路,應包含一五○○伏安以上之負載。該負載得併入一般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五之需量因數。 三、每具衣物烘乾機負載容量以二瓩計算。但銘牌額定大於二瓩者,依銘牌額定計算,並得適用表二九之二八之需量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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