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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除電爐、空調設備或電暖器外,住宅用之固定式用電器具在單獨或集合住宅,由同一幹線所供應四個以上之固定式用電器具,其幹線負載得以各用電器具銘牌額定總和之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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