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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3 條

  1.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量達一○○安以上者,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二九之三三計算,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前條規定。
  2. 前項表二九之三三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下: 一、每一個二○安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以一五○○伏安計算。 二、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三三伏安計算。 三、所有固定式用電器具、電爐、烤箱及烹飪用電器具,按銘牌額定計算。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五、應用第二十九條之二十七不同時使用之負載規定者,以選用下列最大負載者計算。 (一)空調設備負載。 (二)中央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五需量因數。 (三)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五需量因數。 (四)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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