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