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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五○公厘以上。但有絕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天然氣輸氣管之間隔,應維持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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