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 非 濃氧情況下,依「群」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A 群:乙炔(acetylene )。
(二)B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為○‧四五公厘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為○‧四以下。
(三)C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四五公厘,而在○‧七五公厘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四,而在○‧八以下。
(四)D 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七五公厘,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八。
二、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E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包括鋁、鎂及其合金,或其他可燃性粉塵之粒子大小、摩擦力或導電度,對使用中電氣設備有相似危險性質者。
(二)F 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包括煤、碳煙、木炭、石油焦粉塵等,其所含之揮發性物質(totalentrappedvolatiles)超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危險之粉塵。
(三)G 群:空氣中含有 E 群、F 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包括麵粉、穀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等。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 B 群危險物質為丁二烯者,得使用適用於 D 群之設備,但連接至該設備之導線管,應於與其連接之封閉箱體距離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裝設防爆型密封管件。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B 群危險物質為丙烯酸縮水乾油乙醚(allylglycidylether)、正丁基縮水乾油乙醚(nbutylglycidyleether)、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環氧丙烷(propyleneoxide)或丙烯醛(acrolein)者,得使用適用於C群之設備,但連接至該設備之導線管,應於與其連接之封閉箱體距離四百五十公厘範圍內裝設防爆型密封管件。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開新分頁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開新分頁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開新分頁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開新分頁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開新分頁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開新分頁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開新分頁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