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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並排磚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分為數戶供電者,起造人應埋設共同接戶導線管。該管應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
  2. 共同接戶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二公厘;採地下埋設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八○公厘。但經設計者確認負載較輕之供電戶,戶數得酌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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