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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屋導線之線徑應按用戶裝接之負載計算。
  2. 進屋導線應按金屬導線管、金屬導線管、金屬包封之銅匯流排槽、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配裝,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厘。
  3. 前項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全部線路應屬完整,無破損及無接頭,若按明管配裝者,應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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