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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埋設於地下之進屋導線或電纜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予以保護,避免受外力損傷。
  2. 除地下進屋導線外之其他進屋導線,應採用下列方法之一保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一、進屋用電纜: (一)金屬導線管。 (二)金屬導線管。 二、除進屋用電纜外之個別開放式導線及電纜,不得敷設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或暴露於受外力損傷之處。但礦物絕金屬被覆電纜未暴露於受外力損傷處者,得位於距地面高度三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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