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架空進屋導線進屋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接頭: (一)進屋管槽應有進屋接頭供連接進屋導線。 (二)進屋接頭應經設計者確認為潮濕場所使用者。 二、滴水環: (一)個別導線應做成滴水環。 (二)進屋導線與架空接戶導線之連接位置,應為進屋接頭下方或進屋用電纜被覆之終端下方。 三、進屋導線應有使水無法進入進屋管槽或設備之防水配置。 四、進屋導線於貫穿建築物處,應使用導線管保護,且導線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同時管之兩端,應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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