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類場所之製程設備連接處,應依本條規定密封;其製程設備,可為罐式泵、沉水式泵或流量、壓力、溫度等分析量測儀器。製程密封口,係為防止製程流體從設計之容器滲到外部電力系統之裝置。
- 製程設備與電力設備之連接口,若僅靠單一製程密封口,如壓縮密封墊、隔膜密封閥或密封接管等,並用以防止可燃性或易燃性流體進入可傳送流體之導線管或電纜系統者,應提供另一額外方式,減輕單一製程密封口失效時之影響。其額外方式,得使用下列規定之一:
一、使用適當屏障,該屏障應能夠在製程密封口失效時,承受周溫及壓力。且在單一製程密封口及該適當屏障間,應具有通氣孔或排水孔,並裝設該製程密封口故障示警裝置。
二、經設計者確認之 MI 電纜組件,並安裝於電纜或導線管與單一製程密封口之間。該MI電纜應能夠承受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以上之製程壓力及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以上之最高製程攝氏溫度。
三、在單一製程密封口與導線管或電纜密封之間設置排水孔或通氣孔。此排水孔或通氣孔之尺寸,應能夠防止導線管或電纜密封承受超過一四九三帕斯卡之壓力,並裝設該製程密封口故障示警裝置。
四、其他減輕單一製程密封口故障之方式。
- 製程設備與電力設備之連接口,非僅使用單一製程密封口或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製程密封口且標示「單一密封」或「雙重密封」者,得免提供額外密封方式。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