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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2.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21 區或 22 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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