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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使用適當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並使用下列規定之一裝設: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長度三公尺以上之水平管槽。 三、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之垂直管槽。 四、管槽之裝設方法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效果相等,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僅得水平及向下延伸者。
  2.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之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予密封。
  3. 密封管件應裝於易接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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