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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類場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伏特以下。
  2. 前項暴露組件,應使用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本質安全,或引火性電路或設備等適合該場所之技術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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