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通風管,用以連接電動機、發電機、其他旋轉電機或電氣設備封閉箱體者,依下列規定: 一、通風管應以厚度○‧五公厘以上之金屬之非可燃性材料製成,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接引進建築物外之乾淨空氣。 (二)外端應加裝防護網,以防止小動物或鳥類進入。 (三)具有適當之保護,以防止外力損傷及防止生銹或腐蝕。 二、位於第一種場所之通風管,包括連接電動機或其他設備之防塵燃封閉箱體間,應具備塵密功能。金屬管之接合口及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鉚接並焊接。 (二)螺栓鎖緊並焊接。 (三)熔焊。 (四)其他能達到同樣塵密效果之方式。 三、位於第二種場所之通風管: (一)應確保通風管與其連接處緊密結合,以防止可察覺份量之粉塵進入通風之設備或封閉箱體,避免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時,引燃鄰近之粉塵累積物或可燃性物質。 (二)金屬通風管之連接,得使用捲封、鉚接或焊接方式;與電動機連接等需要可撓連接之處,得使用密接之滑動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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