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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類場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但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四懸吊式照明燈具相關規定者,得使用嚴苛使用型可撓軟線。 二、除電路導線外,應內含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四、於第一種場所,可撓軟線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合本場所之軟線連接器,或經設計者確認之密封管件。 五、於第二種場所,應以經設計者確認塵密可撓軟線接頭作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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