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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類場所之插座及附接插頭應為接地型,且其設計應使纖維或飛絮累積或侵入量極小化,以防止火花、火苗或燃燒中物質逸出。但經設計者確認為僅有少量之纖維或飛絮會累積於插座附近場所,該插座易於接近並得執行例行清潔工作,且其安裝方式可使纖維或飛絮之侵入量能極小化者,得使用接地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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