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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隔離之房間。該房間應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且房間之結構應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且應有良好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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