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0 區之密封位置,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導線管:導線管離開 0 區邊界之三公尺範圍內,應加以密封。密封管件與導線管離開本場所邊界交界點之間,除安裝之密封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之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不得裝設由令、管接頭、線盒或其他管件。但完整不間斷之厚金屬導線管段穿越0區,該管段距離0區邊界外三百公厘範圍內無裝設管配件、其終端位於非分類場所者,得免裝設密封管件。 二、電纜密封:在電纜進入 0 區後之第一個接續或終端點,應加以密封。 三、密封管件得不為防爆型或耐壓防爆「d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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