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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0 區、1 區及 2 區之凝結液排放措施,依下列規定: 一、控制設備:在控制設備之封閉箱體或管槽系統內,若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有聚積之處所,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防止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累積,或使其能夠定期排放該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 二、電動機與發電機:若經設計者確認該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當接頭及管路系統,並使液體進入量能極小化。若經判斷需有防止聚積液體或定期排液功能,應裝設含有排液措施之電動機及發電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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