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 區及 2 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得用於以下情況:
(一)用於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連接其供電電路之固定部分。
(二)電路依第三百十八條之三十三第二款規定之配線方法裝設。但無法提供用電設備必要之移動程度者,得使用可撓軟線並裝設於適當位置或以適當防護防止損壞,且裝設於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
二、裝設:
(一)應為連續線段。
(二)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
(三)除電路導線外,應在內部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四)應以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連接至端子或供電導線。
(五)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六)進入須為防爆型或耐壓防爆「d 」型之線盒、配件或封閉箱體處,應以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軟線連接器接續,並維持其保護型式。
(七)進入增加安全「e 」型封閉箱體處,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增加安全「e 」型軟線連接器。
- 符合下列規定之設備,視為可攜式用電設備,得使用可撓軟線:
一、電動沉水泵,不需進入水池即可移出之該電動機。其可撓軟線之延長線得用於水池與電源間之適當管槽內。
二、開放式混合桶或混合槽之可攜式電動攪拌器。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63-1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101-16 第 五 節之一 特別低壓設施 §146-1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147 第 六 節 低壓電容器、電阻器及電抗器 §178 第 六 節之一 定置型蓄電池 §185-3
第 二 節之一 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手孔及配件 §196-1 第 五 節之一 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38-1 第 六 節 非金屬導線管配 §238-10 第 六 節之一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 §248-1 第 七 節之一 以吊線支撐配線 §253-1 第 八 節 非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53-5 第 九 節之一 扁平導體電纜配線 §265-1 第 十 節 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配線 §266 第 十 節之一 裝甲電纜配線 §274-1 第 十一 節之一 非金屬導線槽配線 §284-1 第 十一 節之二 懸吊型管槽配線 §284-11 第 十一 節之三 地板管槽配線 §284-18
第 二 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295 第 三 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311 第 三 節之一 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318-9 第 三 節之二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 0 區、1 區及 2 區 §318-27 第 三 節之三 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之 20 區、21 區及 22 區 §318-46 第 三 節之四 本質安全系統之裝設 §318-56 第 三 節之五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 §318-64 第 三 節之七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 §318-81
第 三 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設施 §376 第 五 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396-1 第 五 款 電動車供電設備場所 §396-17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396-20 第 三 款 電化學儲能系統 §396-74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397 第 八 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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