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 1 區使用之增加安全「e 」電動機與發電機,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且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一、電動機上應標示啟動電流比(IA/IN)及安全堵轉時間(tE)。 二、電動機應具有控制器,並於控制器上標示其所保護之電動機之型號、編號、輸出額定功率(以馬力或瓩為單位)、滿載電流、啟動電流比及安全堵轉時間;該控制器之標示,亦應包含電動機或發電機經設計者確認之特定過載保護型式。 三、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電動機或發電機之特定端子連接。 四、端子線盒得為堅固牢靠及不可燃之非金屬材質,並在盒內裝設具有供電動機殼與設備接地連接之設施。 五、各種電壓等級之電動機,應符合第三章第二節或第七章第五節規定。 六、電動機應有個別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並用以防止過載。此保護裝置之跳脫設定或其額定值,應依據電動機之額定值及其過載保護要求選用及設定。 七、不屬第一百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電動機。 八、在電動機處於啟動階段時,該電動機之過載保護不得被旁接或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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