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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0 區、1 區及 2 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及下列規定: 一、搭接: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設備接地導線之型式:使用金屬可撓導線管或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者,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款、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導線型式設備搭接跳接線。但在2區中,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二款規定各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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