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但可燃性金屬粉塵不適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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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 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但可燃性金屬粉塵不適用本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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