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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20 區、21 區及 22 區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場所,電氣與電子設備得採用下列保護技術: 一、防塵燃: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0 區、21 區或 22 區。 二、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1 區或 22 區。 三、本質安全: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0 區、21 區或 22 區之設備。 四、塵密: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2 區。 五、模鑄構造「mD」: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0 區、21 區或 22區。 六、引火性電路: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2 區。 七、非引火性設備: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2 區。 八、封閉箱體「tD」: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1 區或 22 區。 九、封閉箱體「pD」: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1 區或 22 區。 十、本質安全「iD」: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 21 區或 22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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