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20 區、21 區及 22 區配線方法,應維持保護技術之完整性,並依下列規定: 一、20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1 規定。 (二)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目之 2 規定。 (三)不對外開放且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得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之裝甲電纜,並具有對氣體或揮發氣氣密之被覆、適當之聚合物材料外皮及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個別設備接地導線,且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此用途之終端配件。亦得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裝甲電纜與配件。 (四)線盒與管件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 20 區,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五)採用可撓連接者,得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辦理。若可撓連接易遭受油污或其他腐蝕性情況,導線絕緣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符合該情況之類型,或由適當被覆保護。 1.液密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2.液密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並搭配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管件。 3.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五十三規定,經設計者確認為超嚴苛使用型之可撓軟線,且終端搭配經設計者確認可維持接線空間保護型式之軟線連接頭。 4.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之可撓導線管、軟管及軟線配件。 二、21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具有螺紋銜接口,並提供導線管連接之塵密型配件與線盒者,其內部不得有導線分接頭、接合點或終端連結,且不得使用於存在金屬粉塵之場所。 三、22 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 (一)符合前款規定之配線方法。 (二)符合第三百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目之 2 至之 5 規定之配線方法。 (三)裝甲電纜、MI 電纜或有金屬遮蔽之高壓電纜,應單層佈設於梯型電纜架、通風型電纜架或通風線槽型電纜架,且相鄰電纜之間距不得未滿較大電纜之外徑。 (四)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非引火性現場配線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隔離: 1.使用個別電纜隔離。 2.使用多芯電纜中,其每條電路之導線,使用接地金屬遮蔽。 3.使用多芯電纜,其每條電路之導線絕緣厚度應為○‧二五公厘以上。 (五)線盒與管件應為塵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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