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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20 區、21 區及 22 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 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 二、除電路導線外,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 三、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方式連接至端子或供電導線。 四、應使用線夾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支撐,確保接線端子不會承受拉力。 五、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之軟線連接器接線,且該等軟線連接器足以維持其接線空間之保護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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