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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 一、危險場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 二、分類場所:在非分類場所內,若使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統配線,相關器具應依據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規定作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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