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九十八之五、第三百十三條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三十四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三十八及第三百十八條五十二規定之密封之導線管及電纜,應加密封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流通量能極小化。若密封管件經設計者確認在正常操作條件下具備使氣體、揮發氣或粉塵通過量能極小化,且需易於接近者,得免為防爆型或耐壓防爆「d」型。僅收容本質安全器具之封閉箱體,除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五規定之外,得免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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