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質安全系統之標示,應考慮其是否暴露於化學藥品與陽光之下,且符合其適用環境及下列規定: 一、端子:本質安全電路應在端子處或連接處作識別,以防止測試與檢修中與電路互相干擾。 二、配線:用於本質安全系統配線之管槽、電纜架及其他配線方法,應經設計者確認具有永久固定之標示,其字樣為「本質安全配線」或同義字。此標示應裝設於可見之處,並易於追蹤全部配線。封閉箱體、牆壁、隔屏或地板所分隔之各配線段均應顯現本質安全電路標示。標示之間隔應為七‧五公尺以下。但地下電路得標示於冒出地面之處。 三、色碼:若淺藍色未使用於其他導線,本質安全導線得以淺藍色作標示。但僅用於本質安全導線之管槽、電纜架及接線盒者,得使用淺藍色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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