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用特殊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設備: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區、2 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供電設備,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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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用特殊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設備: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區、2 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供電設備,不得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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