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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機棚庫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窪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二、無隔離或通風區域:飛機棚庫之全部空間,包含與飛機棚庫無牆壁或隔間之任何鄰近或連通區域,自地面向上至四六○公厘高度範圍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三、鄰近飛機區域: (一)維修及停機棚:自飛機發動機或燃料箱水平展開一‧五公尺,自地面向上至機翼或引擎封閉箱體上上方一‧五公尺高度範圍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二)飛機油漆棚: 1.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公尺,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三公尺高度範圍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2.自飛機表面水平展開三公尺至九公尺,地面向上至飛機上方九公尺高度範圍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四、隔離及通風區域:儲存室、電控室及其他類似場所等鄰近飛機棚庫區域,有換氣之通風,或有牆壁或隔間有效與飛機棚庫隔離者,應劃分為分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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