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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飛機棚庫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配線與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裝設或運轉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所有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二節或第三節之二規定。 二、使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附接插頭與插座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或設計為在連接或拔除過程中,無法帶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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