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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82 條

  1.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依下列規定劃分危險場所: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二規定;儲存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一規定。 (二)若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且該遮棚或封閉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內應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2.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應依表三一八之八二~三規定劃分。
  3.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距離。
  4.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應劃分為分類場所。
  5.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穿孔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限時,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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