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之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電氣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部之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八十四規定,及第二節或第三節之二規定。 二、上方之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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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之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電氣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內部之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八十四規定,及第二節或第三節之二規定。 二、上方之配線與設備: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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