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之地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穿入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有螺紋之鋼製薄金屬導線管,或使用MI電纜。若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穿入PVC管: (一)埋設深度超過六○○公厘。 (二)從地下至引出點,或與地上管槽連接口之最後六○○公厘使用有螺紋之厚金屬導線管或有螺紋之鋼製薄金屬導線管,且導線管附有設備接地導線,提供管槽系統之電氣連續性,及非帶電金屬組件之接地。 二、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地下配線,自地面引出三公尺範圍內應加裝密封管件。除密封管件所附之防爆型大小管接頭外,密封管件與地面引出部分之間不得裝設任何由令、管接頭、線盒或管件。 三、埋設深度應依表一八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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