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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18-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所有金屬管槽、電纜之金屬鎧裝或金屬被覆,及固定式或可攜式用電器具,其帶電金屬組件應予接地。
  2. 前項配線與設備裝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者,其接地應符合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或第三百十八條之四十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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