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車耦合器規定如下: 一、極性:電動車耦合器應分正負極。但該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互換性:電動車耦合器應有不與其他電源設備互換配線設備之構造。非接地型之電動車耦合器不得與接地型電動車耦合器互換。 三、構成及裝設:電動車耦合器之構成及裝設,應能防護人員碰觸到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電池之帶電組件。 四、無意間斷開:電動車耦合器應有防止無意間斷開之裝置。 五、接地極:電動車耦合器應有接地極。但該充電系統之一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地極連接:應採用先連接後斷開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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