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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動車供電設備額定值,電壓為單相一二五伏、電流為一五安或二○安,或此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且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一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八規定,得以附插頭軟線連接。其他所有電動車供電設備應為永久連接,並牢靠固定。
  2. 電動車供電設備之帶電組件不得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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