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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動車供電設備標示規定如下: 一、應由製造商標示「電動車輛專用」。 二、不需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不需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三、強制通風之電動車供電設備,應有製造廠商明顯標示之「強制通風」標識。設備裝設後,該標識應位於視線可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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