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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 AWG 以下,或表一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 AWG 以上規定。
  2.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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