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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電業或其他電力系統電壓喪失時,應有使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之電能不得反饋至用戶配線系統之裝置。
  2. 電動車輛及供電設備若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十六規定者,其電能得反饋至用戶配電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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