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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節有關太陽光電電源電路規定,不適用於交流模組。
  2. 交流模組規定如下: 一、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太陽光電電源電路、導體(線)及變流器,應視為交流模組之內部配線。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交流模組之輸出應視為變流器輸出電路。 三、隔離設備: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三及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結合一個以上之交流模組輸出。多個交流模組系統之任一交流模組,應具備螺栓型連接器或端子型隔離設備。 四、接地故障偵測:交流模組系統得使用單一偵測裝置,偵測交流接地故障,並藉由移除供應至交流模組之交流電力,以阻斷組列產生電力之功能。 五、過電流保護:交流模組之輸出電路得有過電流保護,其引接至分路電路之導線線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安分路電路:○‧九平方公厘或一八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一五公尺或五○英尺。 (二)二○安分路電路:一‧二五平方公厘或一六 AWG,佈設長度最長至三○公尺或一○○英尺。 (三)二○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四)三○安分路電路:二.○平方公厘以上或一四 AWG。 (五)四○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六)五○安分路電路:三.五平方公厘以上或一二 AW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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