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太陽光電系統之直流電源電路或直流輸出電路,貫穿或於建築物上,其最大系統運轉電壓為八○伏以上者,得裝設經設計者確認之直流用電弧故障電路斷路器,且屬於太陽光電型式,或經設計者確認為提供同等保護之其他系統組件。
  2. 太陽光電電弧故障保護系統規定如下: 一、具有偵測及中斷直流太陽光電電源及輸出電路之導線、連接器、模組或其他系統組件之連續性失效所引發之電弧故障。 二、使下列之一失能或切斷: (一)當偵測到故障時,連接至該故障電路之變流器或充電控制器。 (二)於電弧電路範圍內之系統組件。 三、作動使設備失能或切斷後,以手動方式再行起動。 四、有警示器提供電路斷路器在運轉之燈光警示。此警示信號不得自動復歸。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