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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變流器、蓄電池、充電控制器及其他類似設備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之全部被接地導體(線)隔離。
  2. 設備由二個以上之電源供電者,隔離設備應組群並標示。
  3. 符合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三十五規定之單一隔離設備,得用於二個以上變流器或併聯型系統交流模組之集合交流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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