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連接器規定如下: 一、構造:應有正、負極性,且與用戶之電氣系統插座具不可互換性之構造。 二、防護:建構及裝設,應能防止人員誤觸帶電組件。 三、型式:應為閂式或鎖式。用於標稱最大系統電壓超過三○伏之直流電路,或三○伏以上之交流電路,且可輕易觸及者,應使用需工具解開之型式。 四、接地構件與搭配之連接器,在連接及解開時,應先接後斷。 五、電路啟斷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具備足夠啟斷能力而不會危害操作人員。 (二)需使用工具才能解開,並標示「有負載下不可切離」或「不具備電流啟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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