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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太陽光電電源及太陽光電輸出電路之設備接地導線大小依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一般規定:線徑應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且須為二.○平方公厘或一四AWG 以上。 二、無接地故障保護:每條設備接地導線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該電路導體(線)考慮溫度及導管內導線數修正後安培容量之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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