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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所有併聯型系統與其他電源之併聯連接點應於隔離設備之可觸及處,標示電源及其額定交流輸出電流與標稱運轉交流電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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