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源識別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或構造物僅有獨立型太陽光電系統,且未連接至電業電源者,應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視線可及明顯處永久標示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及此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獨立型電源系統。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電業電源及太陽光電系統者,應永久標示電源隔離設備之位置;若電業電源與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非位於相同位置,應同時標示二者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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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源識別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或構造物僅有獨立型太陽光電系統,且未連接至電業電源者,應於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部視線可及明顯處永久標示系統隔離設備之位置及此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獨立型電源系統。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具有電業電源及太陽光電系統者,應永久標示電源隔離設備之位置;若電業電源與太陽光電系統之隔離設備非位於相同位置,應同時標示二者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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