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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396-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平衡互連規定如下: 一、單相:混合型系統及併聯混合型系統交流模組之單相變流器,不得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但被併聯系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二、三相:併聯型系統之三相變流器與三相交流模組之一相以上電壓喪失或失去平衡時,該併聯型系統之每相均應自動斷電。但被併聯系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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